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637號
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呂盈徵即帝城企業社、王俊傑准予本票
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提出呂盈徵即帝城企業社之姓名記載是否有誤?並補其商業
變更登記資料。
二、提出相對人呂盈徵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王俊
傑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
事欄勿省略)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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