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398號
聲 請 人 蔡嘉欣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韻如、陳英勝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
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
其聲請:
一、㈠臺端聲請狀當事人欄內誤繕相對人陳韻如之身分證號碼(
依卷附本票影本所載為Z000000000),應具狀更正。
㈡請提出相對人陳韻如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
、陳英勝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
省略),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