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8年度,6398號
TCDV,108,司票,6398,201910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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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票字第6398號
聲 請 人 蔡嘉欣 
 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韻如、陳英勝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
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
其聲請:
一、㈠臺端聲請狀當事人欄內誤繕相對人陳韻如之身分證號碼(
   依卷附本票影本所載為Z000000000),應具狀更正。
  ㈡請提出相對人陳韻如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
   、陳英勝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
   省略),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1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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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