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8年度,6385號
TCDV,108,司票,6385,201910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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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票字第6385號
聲 請 人 張絖竣 
 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喬治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
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。
  ㈡確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「107年8月21日」之記載是否
   有誤?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。(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
   應為本票到期日107年12月30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1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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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