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385號
聲 請 人 張絖竣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喬治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
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「107年8月21日」之記載是否
有誤?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。(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
應為本票到期日107年12月30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