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8年度,6191號
TCDV,108,司票,6191,2019102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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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票字第6191號
聲 請 人 互新瓦斯有限公司





 
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賴玉芳間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【一 、聲請人之公司名稱及統一編號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,請具 狀更正,並確認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?及補其最新公司登記 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二、票 號WG6887177指定受款人為楊祐銘,請補背書連續釋明,並 提出本票原本一張。三、委任狀。】,該裁定於108年9月25 日寄存送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,於同年 10月5日發生送達效力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二、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、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 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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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互新瓦斯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