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87號
聲 請 人 鍾雲城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鳳堯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一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(一)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,000元。
(二) 提出所有權人沈鳳堯之地號567-4號第一類地籍謄本
及建號1367號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四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