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8年度,436號
TCDV,108,司拍,436,201910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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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拍字第436號
聲 請 人 葉彩珠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世光 

債 務 人 陳月雪 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債務人陳世光陳月雪於民國(下同) 107年9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(下同)1,050,000元, 約定清償日期為107年12月18日,並由相對人陳世光提供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於107年9月28日設定債權總金額 1,050,000元、債權種類及範圍107年9月18日金錢借貸契約 、清償日期107年12月18日之普通抵押權,以擔保聲請人對 於債務人陳世光陳月雪之上開債權。因債務人陳世光、陳 月雪屆期未依約清償,尚積欠本金800,000元及逾期違約金 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本票八紙、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 為證。聲請人之聲請,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,應予 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五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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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面 積│ 權 利 │
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
│號│ 市 │鄉鎮市區│ 段 │小段 │ 地 號 │平方公尺│ 範 圍 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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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臺中 │霧峰區 │峰西段│ │729 │1298 │10000分之149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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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│ │ │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│ 權利 │
│ │ │基 地 坐 落│建築式樣主要材 ├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建號│--------------│ │樓 層 面 積 │附屬建物主│ │
│ │ │門 牌 號 碼│料及房屋層數 │ │要建築材料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合 計 │及用途 │ 範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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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995 │臺中市霧峰區峰│集合住宅 │六層:106.52 │陽台:12.63│全部 │
│ │ │西段729地號 │鋼筋混凝土造 │合計:106.52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012層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臺中市霧峰區振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興西街19號6樓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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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共同使用部分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號,面積:3,402.55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: │
│10000分之153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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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