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31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林首旗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邱貴惠
債 務 人 邱貴君
債 務 人 蕭世皓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,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:
(一)登記日期:民國(下同)102年4月23日。 (二)權利種類:最高限額抵押權。
(三)擔保債權總金額:新臺幣(下同)2,880,000元。 (四)抵押權存續期間:132年4月18日。 (五)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(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、透支、 貼現、買入光票、墊款、承兌、委任保證、開發信用 狀、進出口押匯、票據、保證、信用卡契約、應收帳 款承購契約、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 約。
(六)清償日期:依照各個契約約定。
(七)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契約約定。
(八)遲延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契約約定。
(九)違約金:依照各個契約約定。
(十)其他擔保範圍約定:1.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。2.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。3.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。 4.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。5.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 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利 息。
(十一)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邱貴君、蕭世皓,債務額比 例:全部。
嗣債務人邱貴君於102年4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900,000元, 約定有利息、遲延利息及違約金,清償日期為109年4月23日 ,另債務人蕭世皓於104年9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1,500,000 元,約定有利息、遲延利息及違約金,清償日期為111年9月 24日,均應按月繳納本息,如一次未履行,即喪失期限利益 。詎債務人邱貴君、蕭世皓自108年7月23日即未繳納本息, 應視同全部到期,計尚欠本金999,210元及利息、遲延利息 、違約金等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、借據等影本為證 ,本件聲請,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,應予准許。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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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 面 積 │ 權 利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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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號│ 市 │鄉鎮市區│ 段 │小段 │ 地 號 │ 平方公尺 │ 範 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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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臺中 │烏日區 │自立 │ │739 │1021.81 │100000分之1954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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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│ │ │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│ 權利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基 地 坐 落│建築式樣主要材 ├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建號│--------------│ │樓 層 面 積 │附屬建物主要│ 範圍 │
│ │ │門 牌 號 碼│料及房屋層數 │ │建築材料及用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合 計│途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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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834 │臺中市烏日區自│集合住宅 │八層:76.41 │陽台:15.04 │全部 │
│ │ │立段739地號 │鋼筋混凝土造 │ │花台:2.41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8層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臺中市烏日區長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春街491號8樓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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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共同使用部分:自立段835建號,面積:1649.94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:100000分之811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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