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25號
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代 理 人 蔡坤儒
相 對 人 劉沛軒即劉金池之繼承人
兼法定代理 劉俊緯即劉金池之繼承人
人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 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 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承受被繼承 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、義務。同法第1148條第1項亦有明文 。又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,執行法 院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。依此規定,抵押 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,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,自 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(最高法院85年 度臺抗字第206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劉金池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,為擔保其對於債權人之債務,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 押權:
(一)登記日期:⑴民國105年4月13日。⑵民國106年5月9日 。
(二)權利種類: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。
(三)擔保債權總金額:⑴新臺幣(下同)3,600,000元。 ⑵新臺幣(下同)3,600,000元。
(四)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、信用卡 、票據、墊款、透支、保證。
(五)擔保債權確定期日:⑴民國135年4月11日。⑵民國136 年5月7日。
(六)清償日期: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。
(七)利息(率):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。
(八)遲延利息(率):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。 (九)違約金: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。
(十)其他擔保範圍約定:⑴⑵1.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。2.保 全抵押物之費用。3.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。 4.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所生之手續費用。5.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。 (十一)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⑴⑵劉金池,債務額比例:全 部
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劉金池於民國107年5月18日向聲請人借 款5,000,000元,清償日期為民國108年5月18日,自借款日 起,應按月付息,本金到期一次清償,如延遲還本或付息 時,視為全部到期,而債務人之繼承人未依約履行,即喪 失期限利益。詎被繼承人劉金池於107年10月28日死亡,相 對人劉沛軒、劉俊緯為其繼承人且未抛棄繼承,應由相對 人於繼承所得遺產為限,負連帶清償責任,相對人自108年 4月18日即未繳納利息,應視同全部到期,計尚欠本金5,00 0,000元及利息、違約金等。而相對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, 雖尚未辦理繼承登記,惟已因繼承取得抵押物所有權,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受償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 不動產登記謄本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其他約定事項、借款 契約書、動用申請書、查詢放款主檔資料、放款利率查詢、 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資料等影 本為證,又被繼承人劉金池死亡後,上開抵押物雖未辦理繼 承登記,惟按不動產所有權因繼承取得,依民法第759條規 定,登記為處分要件而非生效要件,是相對人自應於繼承開 始時,因法律規定當然取得本件抵押物之所有權,且依首揭 說明,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,不以抵押人之繼承 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,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 受該通知後7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 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,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 見,依首揭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、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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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 面 積 │ 權 利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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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號│ 市 │鄉鎮市區│ 段 │小段 │ 地 號 │ 平方公尺 │ 範 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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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臺中市│西屯區 │ 何安 │ │ 371 │11,463.70 │100000分之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44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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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│ │ │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│ 權利 │
│ │ │基 地 坐 落│建築式樣主要材 ├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建號│--------------│ │樓 層 面 積 │附屬建物主│ │
│ │ │門 牌 號 碼│料及房屋層數 │ │要建築材料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合 計 │及用途 │ 範圍 │
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│1721│臺中市西屯區何│主要用途:住家用 │十一層:64.55│陽台:10.50│ 全部 │
│ │ │安段371地號 │主要建材:鋼筋混 │十二層:49.89│露台:4.58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凝土造 │合計:114.44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臺中市西屯區四│層 數:12層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川路87巷58號十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一樓之1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┤
│共有部分:①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號,面積1,899.65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100000分之│
│ 1238 │
│ ②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號,面積7,105.87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100000分之│
│ 211 │
│ (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三層143號,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11) │
│ ③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號,面積15,485.34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100000分 │
│ 之242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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