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13號
聲 請 人 林春風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郝振範
債 務 人 林士增即林智偉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即債務人郝振範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即債務人郝振範、 債務人林士增即林智偉之債權,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: (一)登記日期:民國108年4月25日。
(二)權利種類:最高限額抵押權。
(三)擔保債權總金額:新臺幣(下同)5,000,000元。 (四)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(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所負之借款、票 據、侵權行為損害賠償、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。 (五)擔保債權確定期日:民國138年4月18日。 (六)清償日期: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。 (七)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。 (八)遲延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。
(九)違約金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。
(十)其他擔保範圍約定: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訟費 用、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、抵押權人所墊付 抵押物之保險費。
(十一)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郝振範、林士增即林智偉, 債務額比例:全部。
嗣債務人相對人即債務人郝振範、債務人林士增即林智偉於
民國108年4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4,000,000元,約定有利息 ,清償日期為民國108年5月30日。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, 計尚欠本金合計4,000,000元及利息等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謄 本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本票一件、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747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 影本為證,經核尚無不合,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、債 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 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、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,逾 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,依首揭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附表:
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 面 積 │ 權 利 │
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號│ 市 │鄉鎮市區│ 段 │小段 │ 地 號 │目│ 平方公尺 │ 範 圍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│臺中 │東區 │旱溪段│ │21-57 │ │665 │100000分之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3952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┌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 │ │ │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│ 權利 │
│ │ │基 地 坐 落│建築式樣主要材 ├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建號│--------------│ │樓 層 面 積 │附屬建物主│ │
│ │ │門 牌 號 碼│料及房屋層數 │ │要建築材料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合 計 │及用途 │ 範圍 │
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│5410│臺中市東區旱溪│住家用 │七層:93.31 │陽台:13.16│全部 │
│ │ │段21-57地號 │鋼筋混凝土造 │合計:93.31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007層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臺中市東區十甲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巷30弄36號7樓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之1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┤
│共同使用部分:臺中市○區○○段0000○號,面積:912.94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:10000 │
│分之476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