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8年度,410號
TCDV,108,司拍,410,201910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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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拍字第410號
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


債 務 人 鴻銳工程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陳又銘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林文政 

 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,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:
(一)登記日期:民國106年5月22日。
(二)權利種類:最高限額抵押權。
(三)擔保債權總金額:新臺幣(下同)7,200,000元。 (四)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(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、透支 、貼現、買入光票、墊款、承兌、委任保證、開發信 用狀、進出口押匯、票據、保證、信用卡契約、應收 帳款承購契約、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 契約。
(五)擔保債權確定期日:民國136年5月11日。 (六)清償日期:根據本契約就各個債務分別規定其清償日



期。
(七)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。 (八)遲延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。
(九)違約金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。
(十)其他擔保範圍約定:1.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。2.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。3.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。 4.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用。5.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及其利息。
(十一)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鴻銳工程有限公司林文政 ,債務額比例:全部。
債務人鴻銳工程有限公司陳又銘為連帶保證人於⑴民國106 年5月23日⑵民國106年11月24日⑶民國106年11月24日⑷民國 107年5月28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5,000,000元⑵770,000元 ⑶1,430,000元⑷1,800,000元,清償日為⑴民國111年5月23 日⑵⑶民國109年11月24日⑷民國112年5月28日,如一次未履 行,即喪失期限利益。詎債務人自⑴民國108年6月23日⑵⑶ 民國108年6月24日⑷民國108年6月28日即未繳納本息,並於 民國108年7月19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,應視同 全部到期,計尚欠本金⑴⑵⑶⑷合計6,299,284元及利息、違 約金等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及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土地登記謄本、借據暨約定書、簡易資 料及交易明細查詢、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公告等影本為證, 經核尚無不合,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、債務人於收受 該通知後7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 述意見,惟相對人、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,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,依首揭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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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 面 積 │ 權 利 │
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號│ 市 │鄉鎮市區│ 段 │小段 │ 地 號 │ 平方公尺 │ 範 圍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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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臺中市│ 龍井區 │ 茄投 │ │ 725 │1,927.00 │ 全部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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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鴻銳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