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720號聲 請 人 郭木村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。特此裁定:一、請確認聲請公示催告股票之發行公司為何?並請提出該公司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過院參辦(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未更名為永信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)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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