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08年度,706號
TCDV,108,司催,706,201910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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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催字第706號
聲 請 人 弘邦股份有限公司



 
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台端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弘邦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8年9月
  27日經授商字第10801130170號函准合併解散在案,請補陳
  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
  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
  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
  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
  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股份有限公司-未選任陳報清
  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
  理人)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 
 
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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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弘邦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邦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