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706號
聲 請 人 弘邦股份有限公司
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台端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弘邦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8年9月
27日經授商字第10801130170號函准合併解散在案,請補陳
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
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
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
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
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股份有限公司-未選任陳報清
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
理人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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