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08年度,697號
TCDV,108,司催,697,20191002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催字第697號
聲 請 人 朱色君即廖文哲之繼承人

 
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廖文哲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。
二、廖文哲之繼承系統表。
三、全體繼承人(含聲請人)之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四、遺產(股票)是否已分割?如已分割,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
  本(蓋印鑑章)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;如未分割,請
  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(並補正全體簽章)。
五、提出廖文哲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(逕向被
  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)。
六、請確認聲請狀附表編號2之股票號碼為「81NX0104419-3」
  與股票掛失函「81NX0101419-3」不符,請具狀更正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 
 
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