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31003號
TCDV,108,司促,31003,20191030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1003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


債 務 人 莊紹宇即莊玥笙


 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柒仟伍佰壹拾肆元
  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分之三點六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七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  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
 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 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伍仟玖佰壹拾玖元
   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 息百分之三點六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
  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
   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
  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 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欽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