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984號
債 權 人 風格畫境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劉全權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榮㴈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掛號郵件回執影本。
㈡補正劉全權現為風格畫境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
(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鄭淑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