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30869號
TCDV,108,司促,30869,201910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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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0869號
債 權 人 台灣電力公司台中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郭芳楠 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春男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?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
   印文。
  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?(本金、利息或一併請求?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亮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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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電力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