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869號
債 權 人 台灣電力公司台中區營業處
法定代理人 郭芳楠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春男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?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
印文。
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?(本金、利息或一併請求?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賴亮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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