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30854號
TCDV,108,司促,30854,201910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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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0854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債 務 人 李佳享 

 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玖拾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
 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
  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
 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付新臺幣壹
  佰伍拾元,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付新臺幣叁佰元,延滯第
  三個月(含)以上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。
 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伍佰伍拾捌元,
  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
   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
  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違約金新臺幣
   壹仟貳佰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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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