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30825號
TCDV,108,司促,30825,201910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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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0825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債 務 人 黃茂曜 

 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陸拾捌元,及
   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
 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
  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
   ,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。
 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叁佰壹拾貳元
   ,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零陸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
   六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
  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
  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違約金新臺
   幣壹仟貳佰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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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