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30743號
TCDV,108,司促,30743,201910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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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0743號
債 權 人 史國雲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康蕙芬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本件依票款請求1,123萬元是否有誤?(因狀附本票3
   張總金額為7,500,373元,不相符,因其中一張本票票號
   WG6435803本票票面金額為373元),請更正本件法律依據(
   改成借款)及請求原因事實。
  ㈡確認請求年息百分之六是否有誤?(如依借款關係,請求
   若未約定利率,以法定利率年息5%計算)
  ㈢確認附表票號WG6435803之本票面額373萬元是否有誤?(
   正確:373元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珮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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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