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743號
債 權 人 史國雲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康蕙芬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本件依票款請求1,123萬元是否有誤?(因狀附本票3
張總金額為7,500,373元,不相符,因其中一張本票票號
WG6435803本票票面金額為373元),請更正本件法律依據(
改成借款)及請求原因事實。
㈡確認請求年息百分之六是否有誤?(如依借款關係,請求
若未約定利率,以法定利率年息5%計算)
㈢確認附表票號WG6435803之本票面額373萬元是否有誤?(
正確:373元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