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壢簡字第442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黃游梅英
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06 年度
速偵字第615 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黃游梅英意圖營利,聚眾賭博,處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扣案之傳真機壹台、計算機壹台、開獎紀錄本壹本、六合樂透手冊壹本、記帳單陸張、賭資新臺幣叁仟伍佰伍拾貳元,均沒收;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壹仟陸佰元,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核被告黃游梅英所為,係犯刑法第268 條前、後段之供給賭 博場所罪及聚眾賭博罪。按行為人實施犯罪之時地,在自然 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,但仍有部分合致,且犯罪目的單一, 依一般社會通念,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,如 予數罪併罰,反有過度處罰之疑,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 ,故於刑法廢除牽連犯及連續犯後,應依個案情狀,考量一 般社會通念及刑罰公平原則,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,論以接 續犯或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,方屬適當(最高法 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80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本件被告於密切 接近之期間,在前址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行為,均係 基於同一經營簽賭之犯意而反覆為之,且犯罪目的單一,依 一般社會通念,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,而均 論以一罪。又被告係以1 行為觸犯前開2 罪名,為想像競合 犯,依刑法第55條規定,應從一重之聚眾賭博罪處斷。爰審 酌被告不思正途賺取所需,竟提供場所聚眾賭博,並藉以從 中牟取不法利益,不惟助長大眾投機僥倖心理,亦影響社會 良善風氣,且經營期間不短,本應重懲,惟念其犯後坦承犯 行,態度尚可,兼衡其年事已高及其素行、犯罪手段、目的 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,以資儆懲。
三、沒收部分
㈠扣案之傳真機1 台、計算機1 台、開獎紀錄本1 本、六合樂 透手冊1 本、記帳單6 張,係被告黃游梅英所有,並用於犯 本件賭博罪所用,此業據被告黃游梅英於警詢中供承明確( 見桃檢106 年度速偵字第615 號卷第6 頁),爰依刑法第38
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;另扣案之賭資新臺幣(下同 )3,552 元,應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之規定,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,在被告黃游梅英所犯之賭博罪項下宣告沒收。 ㈡又被告經營本件地下六合彩簽賭,期間自105 年12月間起至 106 年1 月25日止,且被告於警詢時自承其經營至查獲為止 收入約81,600元(按72,000+9,600=81,600 ,見桃檢106 年 度速偵字第615 號卷第6 頁反面、第7 頁),足認被告就本 件賭博案之犯罪所得為81,600元,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,惟未扣案,爰依同條第3 項之規定,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四、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:本件被告另涉有刑法第 266 條第1 項前段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嫌。然被 告係在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 號之居處經營簽賭,該址 係黃游梅英私人居處,平日無其他人出入,賭客大都是透過 傳真簽單及電話聯絡下注等情,迭經被告黃游梅英於警詢時 供述在卷(見桃檢106 年度速偵字第615 號卷第7 頁反面) ,是前址尚難逕認係公眾得出入之場所。且卷內亦查無上址 可認定係公眾得出入場所之積極證據,自難逕認被告涉有前 述罪嫌。惟此部分罪嫌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,檢察官認具有 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,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。五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、第3 項、 第450 條第1 項、第454 條第2 項,刑法第266 條第2 項、 第268 條、第55條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38條第2 項、第 38 條 之1 第1 項、第3 項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、第2 項前段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秀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繕本)。
書記官 鄧文琦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
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
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,處1 千元以下罰金。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,不在此限。
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沒收之。
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
意圖營利,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,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。
附件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速偵字第615 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