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539號
債 權 人 玉山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瓅元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AMBARWATI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第1條、第2條 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。支付命令之聲 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。民事訴訟法第510條、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AMBARWATI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權人 所提出之債務人居留證影本所載,債務人AMBARWATI之居留 地址為基隆市仁愛區,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同法第510條規 定本院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
書記官 夏進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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