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30534號
TCDV,108,司促,30534,201910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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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0534號
債 權 人 燁昌興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錡永吉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亦昉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黃亦昉為債務人是否有誤?(因與狀附支票發票人為
   勝馳實業有限公司不相符,而黃亦昉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
   理人)
  ㈡確認事實理由黃亦昉為支票背書人記載是否有誤?(支票
   背面無黃亦昉背書,且本張為禁止背書轉讓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淑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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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燁昌興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勝馳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馳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昌興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