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534號
債 權 人 燁昌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錡永吉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亦昉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黃亦昉為債務人是否有誤?(因與狀附支票發票人為
勝馳實業有限公司不相符,而黃亦昉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
理人)
㈡確認事實理由黃亦昉為支票背書人記載是否有誤?(支票
背面無黃亦昉背書,且本張為禁止背書轉讓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
書記官 鄭淑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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