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30505號
TCDV,108,司促,30505,201910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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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0505號
債 權 人 邱重諭 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藝菱塑膠有限公司王睿煜發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債務人藝菱塑膠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
   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   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)
  ㈡確認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?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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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藝菱塑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