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0457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許秀蓮即陳賴秀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捌佰柒拾柒元,
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零叁佰貳拾叁元,自民國九十七年六
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利率百
分之二十計算,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
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
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
務移轉於聲請人,合先敘明。
(二)債務人許秀蓮即陳賴秀蓮於095年08月間向案外人申
請信用卡,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
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
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,逾期繳付者,就尚
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(三)債務人迄097年0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61,877元整未為
清償(含消費款160,323元整及違約金1,554元整),雖
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
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
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160,32
3元整自097年06月0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利
率20%計算之利息,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。
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
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,實感德便
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
書記官 鄭淑英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