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30392號
TCDV,108,司促,30392,201910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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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0392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


債 務 人 魏孟紘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玖佰柒拾陸元,及如
 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㈠緣債務人於108年3月4日起與聲請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(線
  上申辦),並於歸戶額度內循環使用。依約債務人領用系爭
  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
  第十四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全部清償
  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,除喪
  失期限利益外,應另行給付聲請人按差別利率計算之利息(
  惟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之信用狀況與金融往來情形訂定信用卡
  差別利率及期間,並逕以帳單通知調整被告所適用之利率。
  ),並依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違約金,嗣因信用卡約定條
  款異動,自99年10月起改以自逾期之日起以3期為計算上限
  計收之違約金。另因銀行法第47條之1之利率上限規定,自
  104年9月1日起,利率之請求減縮為依年息15%計算(證一、
  二)。
 ㈡查債務人自108年4月2日起至108年8月2日止,於特約商店內
  消費簽帳,至108年10月2日止,尚有63,976元之消費帳款、
  費用及利息未支付(證三),及其中59,861元部分按前述約定
  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未給付,迭經催告無效。為此特提出
  本件聲請。
 ㈢本件係請求債務人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,其債務又基於記帳
  消費而發生,事實明確,為此狀請鈞院鑒核,賜准發給支付
  命令,實為德便。
  釋明文件:一、申請書影本二、消費、費用及利息明細三、
  約定條款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賀傑
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30392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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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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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魏孟紘  │自民國108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三│
│  │44981 │     │0月3日起  │      │點四七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魏孟紘  │自民國108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四│
│  │14880 │     │0月3日起  │      │點九七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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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