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256號
債 權 人 瓦諾數位創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巫柏緯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樂點國際有限公司、陳祥彬發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陳祥彬是否為本件債務人?若是,並請具體敘明對其
請求支原因事實及法律一據並提出釋明資料。
㈡提出債務人樂點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
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夏進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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