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255號
債 權 人 瓦諾數位創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巫柏緯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鑫賜有限公司、孫瑞榮發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確認孫瑞榮是否為本件債務人,若是,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
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,並提出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錦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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