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30043號
TCDV,108,司促,30043,201910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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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0043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債 務 人 莊紹宇即莊玥笙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玖仟肆佰零叁元,及
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
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【信用卡】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﹝以下同﹞150,984
  元整,及其中本金148,108自起息日108年09月18日起至清償
 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所計算之利息。【信用貸款】相對人
  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﹝以下同﹞808,419元整暨自108年07月
  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.99所計算之利息。二、
  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。緣債務人莊紹宇於106年05月04日
  起陸續向聲請人並請領信用卡﹝參證物一﹞使用,依約債務
  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
  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。另借款新臺幣1,000,000元整。有
  關借款期限、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
  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(例如: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,詳
  證物)。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﹝利﹞息共計959,
  403元整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
  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
  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、契約、債權明
  細等相關契據為憑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
  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數清償本息
  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實為法便。
  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 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珮華
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30043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莊紹宇即莊│自起息日108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5 │
│  │148108│玥笙   │年09月18日起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莊紹宇即莊│暨自108年07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3.99│
│  │808419│玥笙   │月04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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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