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30038號
TCDV,108,司促,30038,201910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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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0038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債 務 人 何涵嫈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零貳佰肆拾柒元,及
 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
  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何涵嫈於民國106年09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
  00,000元整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
 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8年09月
  0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(利)息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
  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
  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借據、約定書等相關契
  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
  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,請
  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
  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亮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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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