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9729號
TCDV,108,司促,29729,20191017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9729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
代 理 人 徐浩哲 
債 務 人 常崴實業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 朱宇杰 


債 務 人 楊福賓 

 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,及自民國一
   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計
   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
   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 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壹拾叁萬陸仟叁佰零玖點三歐
 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 息百分之五點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
  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
   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   算之違約金。
 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壹拾萬捌仟陸佰陸拾陸點四歐
 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 百分之五點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日
   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
   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   違約金。
 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伍萬玖仟陸佰柒拾柒點四美元
   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 分之七點零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日
   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
   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   違約金;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常崴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