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9725號
TCDV,108,司促,29725,201910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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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9725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
代 理 人 王瑞彰 
債 務 人 張黃滿 

債 務 人 張永旭 

債 務 人 藍堃平 

 
一、㈠債務人張黃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叁拾陸萬陸仟零
   貳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
   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
   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
 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
  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如對債務人張黃滿之財產為強制執
   行不足清償其債務時,由債務人張永旭負清償責任。
  ㈡債務人張黃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柒仟零
   壹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
   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
   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
  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
  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
   數以九期為限。如對債務人張黃滿之財產為強制執行不足
   清償其債務時,由債務人藍堃平負清償責任。
  ㈢債務人張黃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柒仟陸佰肆拾
   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 年息百分之三點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
   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
   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   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
   為限。如對債務人張黃滿之財產為強制執行不足清償其債
   務時,由債務人藍堃平負清償責任。
  ㈣債務人等應共同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亮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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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