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370號
債 權 人 鋼皇機械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羅濟欽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日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債權人委託債務人進行運輸之釋明資料。(如:委託
契約書影本)
㈡確認遲交罰金自「5月9日至6月12日」,共計遲交「18天
」之遲交天數及遲交起迄日期是否有誤?
㈢確認木箱整修費新臺幣10,500元是否有誤?(因與狀附證
6發票金額新臺幣34,451元不相符)
㈣確認運輸費新臺幣18,900元是否有誤?(因與狀附證4月結
明細表以螢光筆標示之總金額新臺幣18,000元不相符)
㈤提出人力成本新臺幣11,600元之計算式及釋明資料。
㈥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126,350元是否有誤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賴亮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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