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9370號
TCDV,108,司促,29370,201910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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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9370號
債 權 人 鋼皇機械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羅濟欽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日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提出債權人委託債務人進行運輸之釋明資料。(如:委託
   契約書影本)
  ㈡確認遲交罰金自「5月9日至6月12日」,共計遲交「18天
   」之遲交天數及遲交起迄日期是否有誤?
  ㈢確認木箱整修費新臺幣10,500元是否有誤?(因與狀附證
   6發票金額新臺幣34,451元不相符)
  ㈣確認運輸費新臺幣18,900元是否有誤?(因與狀附證4月結
   明細表以螢光筆標示之總金額新臺幣18,000元不相符)
  ㈤提出人力成本新臺幣11,600元之計算式及釋明資料。
  ㈥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126,350元是否有誤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亮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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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鋼皇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日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