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9270號
TCDV,108,司促,29270,20191016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9270號
債 權 人 長生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鍾雲城 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銓方位工程行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
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  ㈡請臺端釋明就本件聲請金額新臺幣103,950元得請求年息
   百分之六之法律依據為何?如為誤繕,應具狀更正,並提
   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。
  ◎民法第203條(法定利率)
   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
  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。
  ㈢請提出債務人銓方位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,並提出法定
   代理人曾信堯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
   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
1/1頁


參考資料
長生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