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270號
債 權 人 長生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雲城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銓方位工程行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
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請臺端釋明就本件聲請金額新臺幣103,950元得請求年息
百分之六之法律依據為何?如為誤繕,應具狀更正,並提
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。
◎民法第203條(法定利率)
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
年利率為百分之五。
㈢請提出債務人銓方位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,並提出法定
代理人曾信堯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
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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