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266號
債 權 人 楊毓麟即巨揚企業社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清洪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?(本金、利息或一併請求?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賴亮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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