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264號
債 權 人 鎮弘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書寧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有夠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釋明違約金得請求利息之依據。
㈡債務人有夠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
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
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鄭淑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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