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9264號
TCDV,108,司促,29264,201910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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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9264號
債 權 人 鎮弘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書寧 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有夠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釋明違約金得請求利息之依據。
  ㈡債務人有夠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
   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
   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1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淑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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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有夠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鎮弘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