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9164號
TCDV,108,司促,29164,201910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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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9164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


債 務 人 邱惟寧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陸仟壹佰陸拾叁
  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緣相對人邱惟寧於民國102年7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
   (帳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
  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08
   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9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
   環利息373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0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
   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
   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
   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
  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三百元,連續二期延
   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
   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
   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
   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
   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
   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
   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;(六)調
   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
   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
  ㈡緣相對人邱惟寧於民國102年4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
   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
   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
   民國108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9月21日止未受
   償之遲延利息3627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50091元。遲
   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
   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
   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三百元;連續二期
   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,連續三期延滯
   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
   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
   還之借款利息。
  ㈢緣相對人邱惟寧於民國100年6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
   (帳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
  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08
   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9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
   環利息230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0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
   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
   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
   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
  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三百元,連續二期延
   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
   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
   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
   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
   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
   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
   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;(六)調
   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
   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
  ㈣緣相對人邱惟寧於民國103年8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
   (帳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
  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08
   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9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
   環利息547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240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
   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
  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
   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
   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三百元,連續二期
   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,連續三期延滯
   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
   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
   幣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
   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
   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
   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;(六)
   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
   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
  ㈤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
  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
   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
   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卿
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9164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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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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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邱惟寧 428│自民國 108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 │17843 │0000000000│09月 22日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024    │起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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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2│新臺幣│邱惟寧 463│自民國 108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七│
│  │140605│0000000000│09月 22日  │      │點三八    │
│  │6元  │544    │起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邱惟寧 552│自民國 108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 │16608 │0000000000│09月 22日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301    │起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4│新臺幣│邱惟寧 552│自民國 108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 │47788 │0000000000│09月 22日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652    │起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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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