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059號
債 權 人 群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太郎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宋簡世賢、宋讚恆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「宋讚恆」或「宋讚恒」?並提出其最
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
書記官 林錦源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