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9059號
TCDV,108,司促,29059,201910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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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9059號
債 權 人 群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太郎 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宋簡世賢、宋讚恆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「宋讚恆」或「宋讚恒」?並提出其最
  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錦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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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群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