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9039號
TCDV,108,司促,29039,20191009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9039號
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


債 務 人 楊憲昌 

 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零伍元,及自
  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
   計算之利息。
 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玖佰零捌元,及自民
   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
   算之利息。
 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伍佰陸拾貳元,及
   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
  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 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淑英

1/1頁


參考資料
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