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8991號
TCDV,108,司促,28991,2019102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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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8991號
債 權 人 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

法定代理人 楊純豪 
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董蕎誼即董明芬陳建偉之繼承人發給支
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。次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 出生,終於死亡。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。再按有權利能力者 ,有當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 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,且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,於非 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務人董蕎誼即董明芬陳建偉之繼承人已於債 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08年8月11日死亡,而無當事人 能力,有其個人除戶戶籍謄本查詢結果附卷可稽。揆諸前開 說明,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,於法即有未合,應予 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
書記官 賴亮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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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