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8877號
債 權 人 林奎旭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慧芬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債務人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並補其
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鄭淑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