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846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賴暐傑即賴志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叁仟叁佰柒拾叁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【現金卡】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﹝以下同﹞399,945
元整,自起息日94年09月0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
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
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【通信貸款】債務人應給付
聲請人新臺幣﹝以下同﹞313,428元整,及其中本金97,731
自起息日108年0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.9
所計算之利息。二、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。
緣債務人賴暐傑於91年10月1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約定債務人
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,並於
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。另借款新臺幣300,000
元整。有關借款期限、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
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(例如:借款或信用卡契
約等,詳證物)。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﹝利﹞息
共計713,373元整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
,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
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、契約
、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
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
數清償本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實為法便。
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賴亮蓉
附表
108年度司促字第28846號
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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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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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賴暐傑即賴│自起息日94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5 │
│ │399945│志勇 │09月08日起至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民國104年8月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31日止按年息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百分之20計算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之利息,及自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民國104年9月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01日起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賴暐傑即賴│自起息日108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15.9│
│ │97731 │志勇 │年09月18日起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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