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8726號
TCDV,108,司促,28726,2019103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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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8726號
債 權 人 洪華鄉 
債 務 人 富鵬國際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日月 
 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玖仟零肆拾陸元,
  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
  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   。
 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(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富鵬國際有
   限公司、陳日月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惟查債權人提出之第
   一銀行滙款單影本,雖能釋明債權人曾匯款予債務人富鵬
   國際有限公司,然未能釋明對陳日月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
   律依據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8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敘
   明對陳日月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提出對其請求之釋明資料,
   上開裁定已於 108年10月14日送達於債權人,債權人迄未
   補正,從而,債權人對於陳日月之請求不予准許,應予駁
   回。)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 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六、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訴訟費用,由法院
  酌量情形,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
 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
  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




書記官 黃珮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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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富鵬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