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8419號
債 權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雅惠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
略)
㈡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?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
書記官 陳貴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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