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8378號
TCDV,108,司促,28378,201910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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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8378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
代 理 人 楊宗秦 
債 務 人 張玉如 

債 務 人 杜炳輝 

 
一、㈠債務人張玉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伍仟玖佰壹
   拾叁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
   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
   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
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
  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
   為九期。如對債務人張玉如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時,由
   債務人杜炳輝負清償債務之責。
  ㈡債務人張玉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肆仟叁
   佰伍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
 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
   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  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
  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;如對債務人張玉如之財產強
   制執行無結果時,由債務人杜炳輝負清償債務之責。並賠
 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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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