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8355號
債 權 人 何冠緯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振名、黃文忠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事實理由債務人「帳戶:6022340」及「支票號碼EL0
34383」二項記載是否有誤?
㈡債務人「黃文忠」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,請
具狀更正,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。(記事欄勿省略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
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