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8355號
TCDV,108,司促,28355,201910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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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8355號
債 權 人 何冠緯
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振名黃文忠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事實理由債務人「帳戶:6022340」及「支票號碼EL0
   34383」二項記載是否有誤?
  ㈡債務人「黃文忠」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,請
   具狀更正,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。(記事欄勿省略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珮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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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