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8240號
債 權 人 歐薇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吳清標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彭柏閔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權人正確名稱究為「歐薇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」或
「歐薇花園管理委員會」,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
文。
㈡請提出吳清標為歐薇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
文件(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...等
),並載明其任期。
㈢提出存證信函掛號回執。
㈣請提出債務人彭柏閔(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之最
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