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8240號
TCDV,108,司促,28240,201910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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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8240號
債 權 人 歐薇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吳清標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彭柏閔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債權人正確名稱究為「歐薇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」或
   「歐薇花園管理委員會」,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
   文。
  ㈡請提出吳清標歐薇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
   文件(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...等
   ),並載明其任期。
  ㈢提出存證信函掛號回執。
  ㈣請提出債務人彭柏閔(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之最
   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亮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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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