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8082號
TCDV,108,司促,28082,20191002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8082號
債 權 人 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市張揚飄

法定代理人 張文州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青即張德川之繼承人張莉慧即張德
川之繼承人、張文環即張德川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
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提出張文州為債權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,並提
   出最新法人登記證書。
  ㈡確認對李青、張莉慧張文環是否繼承被繼承人張德川
   遺產範圍內請求連帶給付。
  ㈢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、繼承
   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。
  ㈣確認張文州是否為本件債務人?(依狀附張德川繼承系統
   表所載張文州亦是繼承人)
  ㈤提出107.12.20王張金齊匯入72,749元、108.6.29王萬安
   匯入39,457元、108.7.1鄭慶榮匯入29,476元共三筆之釋
   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錦源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