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8074號
債 權 人 陳奕蓁
債 權 人 蕭聖耀
前列陳奕蓁、蕭聖耀共同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偉盛精密鈑金工業有限公司、林智偉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偉盛精密鈑金工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
為何,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㈡確認林智偉為本件債務人是否有誤。(依狀附支票背面所
示,林智偉無背書簽名或蓋章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
書記官 林錦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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