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8065號
TCDV,108,司促,28065,2019102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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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8065號
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


債 務 人 羅益藏即羅益富之繼承人


債 務 人 洪羅淑燕即羅益富之繼承人


債 務 人 羅米華即羅益富之繼承人


債 務 人 羅娃芳即羅益富之繼承人


 
一、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羅益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
  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陸佰陸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  八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
  延利息。
  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羅益
   富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10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行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10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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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