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8062號
債 權 人 楊宜臻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博釧即幸達通信壹微創企業社、蔡景
年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幸達通信壹微創企業社是否為本件債務人;若是,併
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,並提出釋明
資料。
㈡提出幸達通信壹微創企業社之商業變更登記資料。
㈢提出債務人積欠薪水之釋明資料。(如:僱傭契約書影本
)
㈣確認請求原因事實中新臺幣(下同)80,000元為「借款」
是否有誤?(因與郵局存證信函80,000元為合資開設娃娃
機店不一致,提出合資契約之相關釋明資料)
㈤請確認請求標的㈠及㈡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正確。(利息起
算日應為清償期翌日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
書記官 鄭淑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