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8062號
TCDV,108,司促,28062,201910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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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8062號
債 權 人 楊宜臻 
 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博釧幸達通信壹微創企業社、蔡景
年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確認幸達通信壹微創企業社是否為本件債務人;若是,併
   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,並提出釋明
   資料。
  ㈡提出幸達通信壹微創企業社之商業變更登記資料。
  ㈢提出債務人積欠薪水之釋明資料。(如:僱傭契約書影本
   )
  ㈣確認請求原因事實中新臺幣(下同)80,000元為「借款」
   是否有誤?(因與郵局存證信函80,000元為合資開設娃娃
   機店不一致,提出合資契約之相關釋明資料)
  ㈤請確認請求標的㈠及㈡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正確。(利息起
   算日應為清償期翌日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淑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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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